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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养费不予支持

发布时间:2026-07-02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关于“营养费不予支持”的法律依据,主要参考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: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一条规定:“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。” 该条款明确了营养费支持的两个核心条件:一是受害人存在伤残等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,二是需有医疗机构的明确意见(如医嘱注明“加强营养”)。若您的案件中未满足上述任一条件,例如仅因普通挫伤主张营养费但无医生建议,或虽有医嘱但未提交伤残鉴定报告证明伤情严重性,法院依据该条款可不予支持营养费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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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“营养费不予支持”的情况,可能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:
1. 受害人属于特殊群体:如未成年人、老年人或患有基础疾病的人群,即使医嘱未明确注明“加强营养”,法院可能结合其身体状况酌情支持营养费。例如,儿童因车祸受伤,虽无明确医嘱,但考虑其生长发育需求,法院可能适当支持。
2. 侵权方自愿协商赔偿:若侵权方认可营养费的必要性,即使法院未判决支持,双方可通过调解或和解达成赔偿协议,此时营养费可得到支持。例如,侵权方为尽快解决纠纷,同意支付受害人主张的营养费,无需法院判决。
3. 案件存在新证据:若一审因证据不足未支持营养费,二审中提交新的医嘱或鉴定报告,法院可能推翻原判支持营养费。例如,一审后受害人补充了医生开具的营养方案,二审法院据此改判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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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“营养费不予支持”的情况,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:
1. 证据不足导致诉求无法实现:例如,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,仅自行购买营养品却未保留医嘱和发票,法院以“缺乏必要性和关联性”为由不予支持,导致无法获得营养费赔偿,增加自身经济负担。
2. 错过举证期限影响权利主张:若在诉讼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营养费相关证据,即使后续补充,法院也可能因超过举证期限不予采纳,导致诉求被驳回,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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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您提出的“营养费不予支持”问题,其核心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。以下为您分析不同情形下的处理方式:
营养费不予支持的原因通常与证据不足、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超出合理范围有关。

1. 若不存在明确的医嘱或鉴定意见证明需额外补充营养:法院可能因缺乏必要性依据不予支持,例如仅主张“身体虚弱需补营养”但无医生建议。
2. 若营养费主张超出合理标准或与伤情不符:如轻微擦伤却主张高额营养费,法院会结合伤情严重程度、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定合理性,超出部分不予支持。
3. 若未提供实际支出凭证:如仅口头主张营养费但无购买营养品的发票、收据等,法院可能因证据链不完整不予认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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